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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倘缺席判決未送達予敗訴方,何時及如何認定缺席判決已經成為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若當事人涉入嗣後的訴訟中,並有禁反言原則的適用」、「當事人間,缺席判決所涵蓋的爭議為已經判定者,當事人對之不得再予爭執」;及就「撤銷缺席判決」載明「因缺席判決不附判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英國民事訴訟法並無「確定判決」之文字或定義,就英國法院作成之判決是否屬確定判決,應視該判決是否得依一般通常程序被撤銷或推翻而定;系爭判決係缺席判決,依英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缺席判決之當事人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其因患有上開疾病未能於翌日出庭聽審,難謂非屬正當理由,原審未及斟酌,誤為缺席判決,自與法有違。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上訴人所受缺席判決之不利益,既因可歸責上訴人事由所致,自與所謂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無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更一字第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屆時你並未出庭應訊,則本院將做作被告須負損害賠償之缺席判決。」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辯之機會,是上訴人所受缺席判決之不利益,既因可歸責上訴人事由所致,自與所謂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無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經合法送達後,對於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並未表示意見,僅請求缺席判決,有缺席判決提議書及譯文1份在卷可參,是綜合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公訴後,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21號案件審理,並定民國110年8月11日9時50分在第7法庭行審判程序,惟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院認無正當理由而行缺席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我們代表李女士要求撤銷缺席判決,並要求PARROT的律師為他們的行為與主張向貴法庭負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5月21日送達予博新公司,而法院已經准許美國飛利浦公司關於缺席判決之聲請,...」等語,亦經原告提出美國法院准予缺席判決之更正令及中譯文各一件為憑(詳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原確定判決理由中雖漏載對楊芝玟為缺席判決之記載,然原審既已對楊芝玟為合法送達,並踐行對實質被上訴人及全體受告知人缺席判決程序,均如前述,揆諸上揭說明,則此部分之判決理由不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陸許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係設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樓,有前揭戶籍謄本及本院職權調閱之遷徙紀錄可證,是以,相對人顯然並未收受該案訴訟通知而為應訴之可能,該院遽為缺席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七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上開大陸地區廣東省蕉嶺縣人民法院判決書所載及聲請人提出之資料顯示,本件大陸地區蕉嶺縣人民法院以被告居住台灣,未經郵務合法送達,即逕行為公示送達及缺席判決等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五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陳述:被告沒有收到系爭缺席判決之開庭通知書,原告提出之送達證明書上之簽名,並非被告簽名字跡。被告是住於三樓,該缺席判決之通知書及判決書所寄送之地址均非被告之住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陸許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究係以何種方式送達,甚而系爭判決中有記載相對人在臺灣地區之戶籍地址,卻未送達至相對人戶籍地址,顯然山東武城縣人民法院並未對相對人為合法送達,致相對人無從應訴,即遽以缺席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陸許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相對人顯然並未收受該案訴訟通知而無應訴之可能,該院遽為缺席判決,其訴訟程序即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第2款充分保障被告實質防禦權之意旨未合,應認該判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法院為一造缺席判決,顯屬違背法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被告經公告傳喚未到庭,可缺席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海商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七、被上訴人乃一美國公司,美國法院之缺席判決,無論其制度與意義是否與我國法院相同,被上訴人均需受該判決所拘束,並因而負擔債務,故無論美國法院缺席判決之意義與制度為何,均無影響於被上訴人受有該判決所認定應賠償予託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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