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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地停字第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裁定。另聲請人所受處分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14年10月8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U2S212及22-A00U2S213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處分機關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聲請人聲請停止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聲請複製本件舉發過程之錄影光碟,並交付聲請人等語。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再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其聲請狀載理由,實為指摘前程序確定判決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確定裁定,則未予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亦難認為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應以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二、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交上再字第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二、聲請人前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交字第801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再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雖聲明係對某件確定裁定為再審,但其聲請狀載理由,實為指摘前程序確定判決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確定裁定,則未予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亦難認為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應以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未委任聲請人謝明星為訴訟代理人,亦未向相對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辦理轉罰實際駕駛人係聲請人謝明星,是聲請人謝明星未取得訴訟權能,核其起訴顯屬當事人不適格,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交上再字第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二、聲請人前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625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後,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交上字第42號裁定(下稱前程序確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交上再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其聲請狀載理由,實為指摘前程序確定判決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確定裁定,則未予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亦難認為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應以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5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110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之當事人為聲請人與第三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屬行政訴訟事件,與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不同,且原確定裁定屬民事訴訟事件,兩案之訴訟標的自非同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交字第87號交通裁決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交抗再字第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實為指摘前程序確定判決或前次之再審判決或確定裁定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確定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亦難認為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應以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而駁回之。二、緣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號行政裁定預覽 ↗
爭裁決書送達證書上所載之送達日期(105年5月27日)與系爭裁決書之作成日期係同一日,且並未蓋郵局之戳印,而聲請人亦確實於105年5月27日曾前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此為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交字第202號交通裁決事件之原告,係屬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其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他再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二、爭訟概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字第2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前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113年度地聲字第13號裁定駁回,因聲請人不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交上再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相對人所為109年5月1日中市裁字第68-GN0015894、68-GS0228613、68-GS0033582號裁決書,以及109年5月14日中市裁字第6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交抗再字第4號行政裁定預覽 ↗
經查:原確定裁定之聲請人為潘玄喆,相對人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聲請人潘蔡富士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自不得聲請再審,故聲請人潘蔡富士於本件再審程序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抗再字第14號行政裁定預覽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8年度交抗再字第14號聲請人詹大為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抗再字第7號行政裁定預覽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交抗再字第7號聲請人詹大為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聲字第18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交更一字第1號交通裁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核對筆錄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茲原告提出於本院之聲請狀未表明被告(倘係以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為被告者,請於訴狀上具體指明,並載明其代表人為林文淵)及訴之聲明(倘係訴請撤銷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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