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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2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年度台聲字第1552號聲請返還擔保金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111年度台聲字第281號110年6月9日111年3月3日12110年度台聲字第926號聲請返還擔保金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①②)⑵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③④⑥)⑶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⑤)⑷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事件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①②)⑵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③④⑥)⑶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⑤)⑷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事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591號行政裁定預覽 ↗
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700號裁定駁回,聲請人猶對之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聲請人對本院102年度救字第17號確定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亦確定在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聲請人又對本院103年度救字第18號確定裁定不服,提起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3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並確定在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63號行政裁定預覽 ↗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233號裁定廢棄原審104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並發回原審更為裁定,綜此可證,聲請人係屬無資力,本件聲請訴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6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62號行政裁定預覽 ↗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233號裁定廢棄原審104年度救字第22號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並發回原審更為裁定,綜此可證,聲請人係屬無資力,本件聲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聲請人復對本院103年度救字第2號確定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並確定在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39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抗告意旨略謂:觀諸原審聲證1之回報單,除受扶助人簽名外,對於視實際狀況勾選是、否聲請訴訟救助或「受扶助人表示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等欄位均未勾選,詎原裁定竟對於完全未勾選之欄位片面認定抗告人表示無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600號行政裁定預覽 ↗
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6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428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並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下稱補費裁定),伊對補費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年12月14日110年度勞聲字第56號裁定駁回伊聲請訴訟救助確定(下稱第56號確定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嗣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駁回確定後,聲請人又對本院103年度救字第25號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確定裁定不服,除提起抗告外並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所主張之「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影本供本院參考(見本院卷第49頁、第63頁),惟查:㈠除107年5月29日抗告人所提供本院參考之「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影本外,不論原法院106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訴訟救助之本案事件如已終結,其聲請即無實益。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但當事人於聲請訴訟救助經駁回確定後,復以同一原因再行聲請訴訟救助者,不在此限。亦為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1條第2項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30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本院按: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是訴訟已繫屬於本院者,應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393號行政裁定預覽 ↗
對之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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