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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大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非以一般公眾之認知判斷之,自非僅限於針對著名商標之混淆誤認,亦應包括著名商標之減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徵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弱化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使著名商標之信譽遭受損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О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扣案之仿冒著名商標「LV」之皮包壹佰柒拾個、皮夾伍佰貳拾玖個、零錢包柒拾個、鑰匙包貳拾個、煙盒拾個、毛巾柒條、仿冒著名商標「CHANEL」之皮包叁拾個、仿冒著名商標「MONTBLANC」之皮夾貳拾伍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3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有致減損著名商標之價值,或因利用著名商標信譽,使用於不同商品或服務,使著名商標商譽或形象遭到損害者而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商訴字第16號智財判決預覽 ↗
嗣WIPO關於著名商標保護規定聯合備忘錄第4條第1項除重申對著名商標混淆誤認之虞的保護包含「不類似商品或服務」外,更擴大及於「未註冊著名商標」(TRIPS僅保護註冊之著名商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4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被告未經法律明文授權,將「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第7點「著名商標或標章」與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視為等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著名商標應預防顯著性之沖淡,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著名商標,當然發生致公眾誤信之結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四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著名商標應預防顯著性之沖淡,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著名商標,則當然發生致公眾誤信之結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3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有致減損著名商標之價值,或因利用著名商標信譽,使用於不同商品或服務,使著名商標商譽或形像遭到損害者而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797號行政裁定預覽 ↗
項第12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有違憲違法情事,分別於99年3月9日及同年12月29日向相對人陳情廢止該「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第7點及「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47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謂「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係指商標以不公平方式或不正利用著名商標之識別性,而有致減損著名商標之價值,或因利用著名商標信譽而有搭便車不勞而獲之情形者而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扣案之仿冒著名商標「NIKE」之球鞋二十五隻、仿冒著名商標「ADIDAS」之球鞋一百九十四隻、仿冒著名商標「PUMA」商標之球鞋九隻,係被告所有供販售所使用之仿冒著名商標「NIKE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本件異議審定書係以系爭商標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有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而為撤銷系爭商標之審定,與是否有減損著名商標之信譽無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0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扣案之仿冒著名商標「LV」之皮包貳拾捌個、仿冒著名商標「CHANEL」之眼鏡貳拾支、仿冒著名商標「FENDI」之眼鏡拾玖支,均沒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6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該期間著名商標之指定商品或服務雖未被行銷推廣,但在相關消費者甚或一般消費者仍殘留著名商標之認知與印象,自仍應認係著名商標,而著名商標潛在的商業價值亦在於此,後續有意經營者基於著名商標與經營者脫離之價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商訴字第29號智財判決預覽 ↗
著名商標具有較高之知名度,通常容易遭他人利用或仿冒,為防止著名商標區別功能被淡化或避免有混淆誤認之虞,故對於著名商標特別保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9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各國對於著名商標均有特別之保護,以防止著名商標被他人濫用而削弱其顯著性;又著名商標辨認來源的能力被減弱時,縱使無混淆之虞,著名商標的所有人也可以訴請禁止或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商訴字第83號智財判決預覽 ↗
此款目的其中之一即為保護著名商標不因其他人以不公平方式或不正利用著名商標之高識別性,以抄襲著名商標方式搭其優良商譽之便車獲得利益,導致著名商標與特定商業來源間之聯繫能力減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27號智財判決預覽 ↗
所謂減損著名商標信譽之虞係指著名商標之信譽有可能遭受污損,亦即因未取得授權之第三人之使用行為,使消費者對著名商標所代表之品質、信譽產生貶抑或負面之聯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4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效果),「悠遊卡」之宣傳使用亦未達2年,相較於其他著名商標動輒累積十年以上之聲譽方可成為著名商標,被告將據以評定諸商標認定為著名商標未免過於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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