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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否認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之犯行,有待證人到庭作證以釐清事實,且相關過程實有極大之空間可供串證,堪認有勾串之虞,況被告涉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屬最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尚有證人未到場而有串證之可能,爰依法裁定自民國106年1月17日起予以羈押,本院於106年3月21日再次訊問被告,審酌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屬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3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勢藉端勒索財物罪之法律見解所為之敘述,核屬就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並未留心注意,時間久遠之後,更是不復記憶(本院卷第10頁),足徵被告就本案事實經過之供述,存有避重就輕之情,再衡以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嫌,並經原審以110年度訴字第426號認定有罪,被告2人涉犯上開犯行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又被告2人上開所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於106年3月21日再次訊問被告,審酌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屬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重罪往往伴隨逃亡,況依卷內資料可知,被告為臺銀退休人員,並具相當之資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院於106年5月23日於審理程序開始進行交互詰問並再次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屬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將來被告果因該罪經判刑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42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滿,原審法院於106年3月21日再次訊問被告,審酌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屬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重罪往往伴隨逃亡,況依卷內資料可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一)被告李國漢因貪污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於106年5月23日於審理程序開始進行交互詰問並再次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屬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將來被告果因該罪經判刑,則未來量刑可能非輕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㈦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與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其基本事實並不相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二人上開所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參照卷存被告二人供述、證人證述及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被告二人供詞避重就輕,多有違反情理之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二人上開所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參照卷存被告二人供述、證人證述及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被告二人供詞避重就輕,多有違反情理之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茲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疑重大。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因被告所涉犯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案,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依一般社會常情,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為規避刑責而逃亡之可能性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何智輝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刑,及熊名武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刑,駁回何智輝、熊名武在第二審之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二人上開所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參照卷存被告二人供述、證人證述及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被告二人供詞避重就輕,多有違反情理之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3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意,而本件所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之法定刑甚重,然同為犯本罪者,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本案係達德集團因先前經驗,認遭遇陳抗,會造成工程延宕等成本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被告王杰仁因貪污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業據證人李國漢、林俊穎、蔡佳宏、何瑜、徐瑋臨證述在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矚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被告李國漢因貪污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業據證人林俊穎、王杰仁、蔡佳宏、何瑜、唐棋清、徐瑋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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