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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二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自已形成行政先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再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行政先例必須是合法的,乃行政自我拘束的前提要件,行政機關不得任意的悖離(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392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九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八0號判決「如本年度之處理程序不同於八十五年度之處理程序,後者即為被告之行政先例,則本年度之裁處程序上亦有不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9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行政先例固為行政法法源之一(本院48年判字第55號判例參照),惟必該行政機關處理某類事務反覆之慣行,已在行政機關及人民形成一般的法確信時,始具行政法法源之行政先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八三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次按所謂行政先例,乃係指行政機關處理某類事務反覆之慣行,成為先例者;一如行政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判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本件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已違反行政先例與信賴保護原則:⒈按「行政先例係行政機關處理某類事務反覆之慣行:對於此項行政先例,在人民間已一般性的確信為法(法的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8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就本件「投射式彩色電視機」適用原稅則之規定計算課徵關稅及貨物稅,因長久以來均為反覆相同之方式處理,故已形成行政先例應十分明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②違反行政先例及信賴保護原則:⑴第以行政先例係行政機關處理某類事務反覆之慣行,對於此項行政先例,於人民間已一般性的確信為法(法的確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712號行政裁定預覽 ↗
而該函示規定是否已形成行政先例?原判決均疏未論述,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本件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已違反行政先例與信賴保護原則:⒈按「行政先例係行政機關處理某類事務反覆之慣行:對於此項行政先例,在人民間已一般性的確信為法(法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合法的行政先例,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方受此行政先例之拘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況桃園縣已辦理之公共設施用地徵收,對未能提示合法建物證明文件者,均有發放救濟金之先例存在,行政機關亦應受「行政先例」之拘束,否則即有違憲法揭櫫之平等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57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台北市政府依據上開函釋之見解,對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之徵詢作出同意抵繳之回復,足證上訴人之抵繳請求,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及被上訴人均有同意之行政先例可循,被上訴人無故不依行政先例辦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6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存無「行政先例」適用云云,「僅」係就近觀察近5年期間為事實基礎,但對前十餘年間「一致適用」第9030節事實不予審酌,原審判決亦顯有事實認定矛盾之違法乙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41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行政機關之長期性作為或不作為,有無對人民產生法之確信之前提,在於外在無法律之規定,如要行政機關依循其行政先例,亦以行政先例合法為前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十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至原告主張其信賴行政先例,是否屬實乙節,查行政先例係行政機關處理某類事務反覆之慣行,單純之行政慣例並非法源之一種,為學理上之共同見解,因此種慣例究為執行法規之必要措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對一事件有合法之行政先例存在時,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即應受此行政先例之拘束,而不得為歧異之處分,違法者不得主張不法的平等,所以必須是合法的行政先例,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方受此行政先例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399號行政裁定預覽 ↗
3.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第36條及行政先例,被上訴人亦應於96年3月28日修正發布裁罰參考表之後,通知上訴人於一定期間內,為減罰之補正行為,以符合從新從輕之減罰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24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原告主張本件之前有行政先例,將系爭貨物歸為稅則第8471節,可資遵循云云,被告已否認其情,原告對於存在所稱行政先例一節,亦未舉證以實,核不足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11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兩造之爭點:原告主張被告將其加工費29,879,206元,全數認定為無進貨事實之虛報進項憑證,違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及被告之行政先例,顯有違誤,是否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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