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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行政程序法第1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作成無瑕疵裁量的提敘作業要點之行政決定,以排除被告對原告之侵害行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及上開解釋,原告顯有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申請職權廢止行政處分之事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處分的權限。因此,行政機關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第123條規定行使廢止權,委諸行政機關之裁量,上述規定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行政機關廢止行政處分的公法上請求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年失效期限滿(94年12月16日)前,仍屬有效之法規,並未因其違憲而立即失效;而被告於94年12月16日前,以該法規為依據所為之行政處分,並非違法之處分,應先敘明。(二)再按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依文資法第18條第4項、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下稱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等規定作成廢止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按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6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行政程序法第122條、第125條本文所明定。上開規定在使原處分機關得以將所作成已生效之非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全部或一部向未來廢止,使其失去效力。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006號行政裁定預覽 ↗
B.又前處分所廢止之「A都更實施者案」處分(下稱前前處分),實屬授益處分,廢止該前前處分之法規範依據,應為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而非前處分引用之行政程序法第122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422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於原審起訴主張綠可公司未按照系爭公告之附圖施工及履行申請廢道所立切結書之承諾,顯未履行系爭公告之附款條件或負擔,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22條本文、第123條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由此可見,無論是否為具持續效力之負擔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於日後事實或法令發生變更時,均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廢止合法行政處分,僅在「具有持續效力之負擔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190號行政裁定預覽 ↗
合格申請人」之法律地位,且係唯一合格申請人,形同準最優申請人,而抗告人獲得A案唯一合格申請人之資格及地位,係屬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廢止依據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審酌認定,而非行政程序法第12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利益受損害,其對被告顯無公法上請求權,據此提起如其聲明所示之課予義務訴訟,揆諸首開說明,並無訴訟權能,是其主張:上開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為行政處分,其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3款、第129條、第122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間經過後,業已確定,如有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形,得於同條第2項規定之期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已確定之課稅處分,並無稅捐稽徵法第17條或行政程序法第122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5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原所受停職處分既屬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規定,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併參酌同法第128條賦予行政機關審酌決定是否撤銷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綜上,被告100年7月19日中投字第1000018039號之投資核准函係「合法之行政處分」,則被告以原處分「廢止」該投資核准,符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後段、行政程序法第12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蓋縱認不該當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撤銷徵收」所列舉之事由(按該條名為「撤銷」實為「廢止」),並不表示不得本於裁量權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2條之規定廢止徵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該件違規之駕駛人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反面),惟本件聲明異議既屬不合法,本院即無從就原裁定機關所為之處分適法與否為實體審查,僅能由原處分機關審酌上情,決定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查原告雖檢具申請書(本院卷第97-98頁),陳請被告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22條、第123條第3款之規定,廢止系爭公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3、行政執行法第26條:「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4、行政程序法第122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3、行政程序法第122條:「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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