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原處分之記載,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雖主張原處分就原告何時、何地及如何施用毒品之事實,未於處分書詳細具體記載,有違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規定等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即縱認原處分關於「撤銷原發給偏遠地域加給之處分」部分,其理由有所欠缺,上訴人亦已在相當訴願之復審程序終結前為處分理由及法律依據之補正,依上述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及本院針對行政程序法第96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處分關於「撤銷原發給偏遠地域加給之處分」部分,其理由有所欠缺,上訴人亦已於相當訴願之復審程序終結前為處分理由及法律依據之補正,依上述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及本院針對行政程序法第96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即縱認原處分關於「撤銷原發給偏遠地域加給之處分」部分,其理由有所欠缺,上訴人亦已於相當訴願之復審程序終結前為處分理由及法律依據之補正,依上述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及本院針對行政程序法第96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又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交抗字第5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監理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3項規定,所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對於違反交通規則之裁決,自屬行政處分,亦應受行政行程序法之規範。㈡次按行政程序法第96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按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固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惟為此等記載之主要目的,乃為使人民得以瞭解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法規根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再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寄存時,送達程序即已完成,並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至應受送達人究於何時前往領取或是否領取,於送達效力並無影響,是再審原告主張行政文書應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73條規定,不足採認。(二)行政程序法第9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㈤發文字號及年、月、日;㈥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再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原處分就撤銷核發系爭地域加給之違法授益處分部分,顯違行政程序法第5條、第96條規定,更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1條,再審被告並未告知任何行政程序法第114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再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80號裁定(下稱另案裁定)除金額及接任建山警勤區時間不同外,均違背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且亦不符行政程序法第96條行政處分書面形式要求之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衡該舉發通知單係交通警察製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違規事實,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力,依法就特定具體事件所為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本質上為行政處分,應記載有如行政程序法第96條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交抗字第5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前開機關並未作成任何該舉發通知單係屬合法之法令依據與解釋,或進行任何補正措施,而逕為維持原裁定通知;與未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1款「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處分相對人之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3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㈢另受處分人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3條及第61條,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第110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且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四、次按行政程序法第9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案於103年2月20日現場舉發,通知單填單日期卻誤植為民國103年3月7日,此一部分已為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5款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交抗字第1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裁決書所載之舉發違規事實,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惟通知單之違規事實係載「在劃有紅線路段停車」,兩者顯有不同,況該通知單之填單人欄,未經簽名蓋章,參酌行政程序法第96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被告未於原處分中敘述原告違反兒少法第49條第2款之理由,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違法:1.按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二、主旨、事實、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917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原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6款「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規定,具重大明顯瑕疵應為無效。故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等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業於民國(下同)97年5月7日收到判決正本,經細繹相關判決發現鈞院漏未就被告96年3月13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60027935號處分函核准原告閱覽檔案,未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9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