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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自應遵守行政規範不得在500公尺內取締超速,故警員陳科達當時舉發位置距匝道口僅約450公尺,未及500公尺,該處又未經統計為易肇事路段並經主官核定,本諸行政自我約束原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五)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復辯稱本件違背誠信原則、行政自我約束原則,濫用裁量權,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6、7、8、10條等規定,不法侵害人民權益云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077號行政裁定預覽 ↗
號令發布修正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就本件違章情節所定之裁罰倍數業已減輕,率予維持原審判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3、行政程序法第161條之規定及「行政自我約束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四七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未及向扣繳單位追查扣繳憑單,顯有過失為由駁回上訴人之復查申請,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之行政自我約束原則、第八條信賴保護原則及第九條公平合理對待原則云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460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本案中上訴人被處以降調又記過,惟實際執行行為人卻未受任何處分,亦違反行政自我約束原則及平等原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0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除地價稅,惟考量契約書上所述之農舍,為承租人作為機房使用,乃按農舍所占之土地面積占全部出租土地面積之比例,核算屬房地出租之部分,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並無違反行政自我約束原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0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一般公寓大樓出租,出租標的除建物外,尚有土地持分,亦未有須按房屋土地坪數比例分別計算租賃所得而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情事,復查決定逕按面積比例作為計算依據,顯然違反行政自我約束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586號行政裁定預覽 ↗
0970020839號令核定退伍,上訴人不服,向被上訴人所屬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下稱權保會)申訴,經被上訴人權保會於97年4月10日以97議決字第001號決議書認系爭處分違反行政自我約束原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0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43%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情事,復查決定僅以南都公司出具之扣繳憑單忽略本件確屬土地房屋共同出租之事實,而以跳脫現行法令函釋之方式,逕按面積比例作為計算依據,顯然違反行政自我約束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225號行政裁定預覽 ↗
被上訴人身為主管機關,就上開事項,足見其行政處分未能依法秉公處理,係恣意草率無誠信,顯違反行政自我約束原則,原判決應予以糾正,卻未處置,且於判決理由隻字未提,顯為不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不料,被告嗣後竟發函將原核發給原告之派下全員證明及管理人選任備查函予以撤銷,繼而再撤銷核發給原告之系爭十三份私有耕地租約,其違法介入私權爭執,並有違禁止恣意原則與行政自我約束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1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撤銷系爭補發租約之處分係干涉私權,並違反禁止恣意原則及行政自我約束原則,且損及上訴人信賴被上訴人核發派下員全員證明及選任管理人同意備查函而取得之利益云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函釋並未規定營利事業於兩付息日間買回公債,按持有期間列報利息收入,即得以全期扣繳稅款抵繳當期申報應納稅額,否准原告扣繳稅款二六、一五一、四五七元,而未考量十幾年行政慣例,行政機關應受行政自我約束原則之規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訴願決定及復查決定所持見解,違反行政自我約束原則:茲引述鈞院91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理由,訴願決定及復查決定全盤否定已在該部網站上宣導多年的節稅行政慣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輔助參加人是否違反行政自我約束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2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主管機關發覺違法商標之註冊,以補商標主管機關對商標註冊審查之不足,要不能以商標註冊經審定公告後,被上訴人復據他人提出異議而再撤銷商標註冊之審定,即認被上訴人違反行政自我約束原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違法之行政處分,自始無效,既違反上開內政部函釋,欠缺保護要件,容准予造次林信吉之申報公告案,乃是一種違法事務本質之行政處分,況引「禁止恣意原則與行政自我約束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8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相同證明文件申請退稅,皆經被告核退在案,惟原告此次申請退稅,被告卻以原告提示之資料,無法證明有外銷貨物及原告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而否准退稅,已違反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行政自我約束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交抗字第115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㈣本件交通違規事實設若為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規定處罰鍰新臺幣600元整,然抗告人依法申訴,卻反經原處分機關裁處罰鍰新臺幣900元整,顯已違反行政自我約束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四六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復查上訴人八十年初持有臺一公司之股權一、八○四、三一○股,係於七十九年即已持有,因被上訴人未發現其有刻意安排投資損失情事,致未予相同處理,並未違行政自我約束原則、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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