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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19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行政機關所屬人員應負如何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懲戒責任或民事責任,非由行政法院審判決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3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該條項款之規定係:「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今原告依法行政,並無應負行政責任之處,更無行政責任重大可言。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九十年度再審字第一一四一號公懲判決預覽 ↗
是可知公務員涉及刑事法令者分別要負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只此二責任外,並無第三種責任。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九七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八八○號函附答辯書所載述內容,為其認定再審原告難辭補助及核銷不當之重大行政責任,並非依據刑事判決而認定再審原告之行政責任。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4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行政機關所屬人員應負如何之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懲戒責任(懲處或懲戒),非由行政法院審判決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1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3、另原告訴稱其挪用之金額僅10餘萬元,又已歸還,行政責任尚非重大,予以免職處分有違比例原則云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小上字第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範對象係被害人自身之過失,觀海大樓管理委員會就停車格劃設是否符合建築法規之行政責任,尚非被害人自身之過失範疇,附此敘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原告另請求依據訴願法第一百條及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百條規定,追究被告之行政責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七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刑事及行政責任之認定標準並不相同,縱使刑事判決無罪亦不能即免除行政責任,本件被告係依據原告攜帶現金以及刑事上其他資料而為認定,於法並無不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六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須隨時檢討其行政責任,如行政責任方面違失情節重大,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一次記二大過之規定,則應辦理專案考績予以免職,因行政責任之免職係以行政責任重大過失之情節為基礎,自不宜因刑事判決無罪確定而註銷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六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須隨時檢討其行政責任,如行政責任方面違失情節重大,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一次記二大過之規定,則應辦理專案考績予以免職,因行政責任之免職係以行政責任重大過失之情節為基礎,自不宜因刑事判決無罪確定而註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0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⑵又依前揭考成條例所定,係針對「貪污」行為追究其「行政責任」,而行政責任之有無,與刑事責任之認定,屬個別不同之程序,兩者本即不應相提並論。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292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經查,原裁定係以:按行政機關所屬人員應負如何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懲戒責任或民事責任,非由行政法院審判決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四六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相對人如確有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涉有刑事或行政責任者,原法院可逕依訴願法第一百條規定:「公務人員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涉有刑事或行政責任者,由最終決定之機關於決定後責由該管機關依法辦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被告所屬公務人員應否科處刑事責任,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否追究行政責任,為行政懲處權之行使,均非行政法院之權限,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科處失職公務人員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部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5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按公務人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係屬不同之制度,原則上各自獨立,公務員如有違法失職行為,同一違失行為,不因其已受無罪之宣告,而免除行政責任,亦不因其未受行政處分,而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8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依前揭考成條例所定,係針對「貪污」行為追究其「行政責任」,而行政責任之有無,與刑事責任之認定,屬個別不同之程序,兩者本即不應相提並論。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一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精神,亦難解免其行政責任等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一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精神,亦難解免其行政責任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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