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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主張其於民國106年3月30日就原審104年度訴字第539號誣告案件對證人郭憲文行覆反詰問時,因認證人郭憲文未就個別問題具體回答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檢察官對於被告違反法令或不當之反詰問、覆反詰問,本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67條之1規定聲明異議;今審判長代被告行反詰問、覆反詰問之結果,縱使該反詰問、覆反詰問有不當之處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非字第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反詰問。檢察官稱:無覆反詰問事項。審判長諭知交互詰問完畢。審判長問證人…陪席法官告知審判長後訊問證人…審判長問對證人蔡文彬之證言有何意見?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八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逕依職權訊問證人(見原審卷第八十八、九十二、九十六頁、第一二四頁),致有不當剝奪辯護人對於證人之正當詰問權,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難謂適法,且證人雖經主詰問、反詰問而未經覆主詰問、覆反詰問之程序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然上訴人之辯護人既未就此聲明異議,又未於調查證據完畢前,聲請由其對林宏融行覆反詰問等情,有審判筆錄之記載可憑(見原審卷第七三頁至第八二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辯護人就罪責部分之證據調查聲請傳喚證人徐程豪、彭文靖等2人,時間共計需高達120分鐘,此亦僅限辯護人主詰問部分,尚未包括檢察官後續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所需時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分鐘,又聲請傳喚證人陳峻瑋、賴秀財、彭緯育、徐瑞蓮等4人,時間共計需高達180分鐘,此乃僅限檢察官主詰問部分,尚未包括被告及辯護人後續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所需時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原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辯護人就罪責部分之證據調查聲請傳喚證人王欣萍、陳雲溪、許倬憲等3人,時間共計需高達150分鐘,此亦僅限辯護人主詰問部分,尚未包括檢察官後續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所需時間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明定交互詰問之程序,依序為「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主詰問旨在提出證據、反詰問旨在質疑、覆主詰問旨在使對於質疑解釋、覆反詰問旨在使對於解釋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106年3月30日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39號誣告案件對證人郭憲文行覆反詰問時,因認證人郭憲文未就個別問題具體回答,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67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國審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辯護人復於上開書狀中表示於行反詰問時就支持自己主張之新事項,另聲請主詰問,且依檢察官於本案程序中陳稱:檢方原先估計20分鐘之詰問時間,僅包含主詰問之部分,如加上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05年度懲字第2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況證人在覆反詰問時亦已回答,這是因為101年7月24日即要求被告將其保管之馬月明的定存單交出之日,才知馬月明之房產移轉予李萬鳳之事。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0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上係由聲請傳喚證人之一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進行「主詰問」,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再由先前之一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後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30分鐘為度計算之【計算式:共同被告轉證人的部分(主詰問及覆主詰問90分鐘×1+反詰問及覆反詰問30分鐘×12)×13人+其他證人的部分(主詰問及覆主詰問90分鐘×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原則上先由聲請傳喚之本造進行「主詰問」,次由他造為「反詰問」,再由本造為「覆主詰問」,再次由他造為「覆反詰問」(第二項);於兩造依本條第二項所定次序為交互詰問完畢後,經審判長之許可,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書關於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可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規定,況刑事訴訟法關於人證之訴訟程序部分係採行交互詰問制度,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依「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一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由聲請傳喚證人之一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進行「主詰問」,次由他造之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反詰問」,再由先前之一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主詰問」,再次由他造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覆反詰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反詰問。辯護人稱無問題詰問證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等語,以及辯護人為反詰問及覆反詰問時證稱:「(辯護人問:案發時你和被告聯絡時有無準備錢?)沒有。(問:聯絡後多久在捷運站見面?)應該有一、兩個小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易字第11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部分證人因為兩造證人故准許反詰問超過主詰問範圍,請無庸再以此理由聲明異議,但覆主詰問仍不得超過反詰問範圍,覆反詰問仍不得超過覆主詰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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