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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583號行政裁定預覽 ↗
倘訴願人已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僅其訴願書不符訴願法第56條第1項「應由訴願人簽名或蓋章」之規定,而有法定程式之欠缺,受理訴願機關應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1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未通知繼承人承受再訴願,再訴願作成決定有終結之效果:承受再訴願是在受理再訴願機關進行再訴願審議程序中始得申請,若再訴願已審議作成再訴願決定,即再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184、185 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訴願人不服上開訴願再審決定而提起訴願,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三、訴願法第1條僅規定得對於行政處分提起訴願。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119、120 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訴願人不服上開訴願再審決定而提起訴願,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三、訴願法第1條僅規定得對於行政處分提起訴願。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184、185 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訴願人不服上開訴願再審決定而提起訴願,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三、訴願法第1條僅規定得對於行政處分提起訴願。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74、112 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外,訴願法沒有明文規定對於訴願再審決定得再行提起訴願。訴願人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應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97、98、99、100 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訴願人不服附表所示訴願再審決定而提起訴願,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三、訴願法第1條僅規定對於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97、98、99、100 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訴願人不服附表所示訴願再審決定而提起訴願,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三、訴願法第1條僅規定對於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97、98、99、100 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訴願人不服附表所示訴願再審決定而提起訴願,是基於同種類的法律上原因,依訴願法第78條規定,予以合併審議及決定。三、訴願法第1條僅規定對於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3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若訴願人及訴願代理人「均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原則上應以訴願人之住居所計算其在途期間,然若訴願人所委任訴願代理人,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之在途期間較訴願人為短時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再字第 2 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願人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再字第 2 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願人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再字第 2 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願人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再字第 2 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願人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再字第 2 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願人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139、175 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外,訴願法沒有明文規定對於訴願再審決定得再行提起訴願。訴願人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應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139、175 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外,訴願法沒有明文規定對於訴願再審決定得再行提起訴願。訴願人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應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74、112 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外,訴願法沒有明文規定對於訴願再審決定得再行提起訴願。訴願人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應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司法院-訴願決定年訴字第 91 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外,訴願法沒有明文規定對於訴願再審決定得再行提起訴願。訴願人對本院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應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的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不予受理。
司法院-訴願決定行政判決預覽 ↗
號訴願再審決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主文訴願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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