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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4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仍表不服,復對教育部原訴願決定、第1次再審訴願決定、第2次再審訴願決定、第3次再審訴願決定申請再審,經教部育以96年4月11日台訴字第0960018350A號訴願決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則就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進行體系解釋,訴願人縱未受訴願決定之合法送達,惟有其他情事,足認訴願人已知悉訴願決定者,則此時訴願人之訴願期間自無待訴願決定之重新送達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七二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訴願決定經撤銷,即回復至訴願程序未為訴願決定之狀態,應由訴願機關另為決定,訴願決定如不利於上訴人等,上訴人等始可就新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七三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系爭訴願決定書訴願決定機關雖未依其指定載列抗告人為訴願代表人並對之送達,然該訴願決定書既已向訴願人之一即賴茂榮送達,對外自屬發生訴願決定之效力。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66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未就該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而係向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嗣經臺南市政府106年9月25日府法濟字第1060978366號訴願決定(下稱106年9月25日訴願決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98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抗告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95年3月31日經訴字第09506164910號訴願決定(下稱原訴願決定)駁回,抗告人於95年4月10日收受該訴願決定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簡抗字第2號行政裁定預覽 ↗
申言之,人民如於提起訴願後3個月未接獲訴願決定,或於訴願機關延長訴願決定期間2個月後仍未接獲訴願決定,固得依前揭規定提起行政爭訟;若訴願機關逾訴願作成期限後始作成訴願決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0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號訴願決定仍未確定,則原告對未確定之訴願決定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規定,自非合法,再審訴願決定予以不受理決定,並無不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0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號訴願決定仍未確定,則原告對未確定之訴願決定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規定,自非合法,再審訴願決定予以不受理決定,並無不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0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號訴願決定仍未確定,則原告對未確定之訴願決定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規定,自非合法,再審訴願決定予以不受理決定,並無不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668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抗告人雖主張本件訴願決定書所載訴願決定機關,將「訴願審議委員會」擅自改為「訴願委員會」,且未記載訴願決定日期,則該訴願決定書未更正前,不得認已合法送達,本件訴願決定書應於更正函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一五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前開訴願決定書之附記事項載為「訴願人得於收受本決定書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行政院提起再訴願」等語,有該訴願決定書可稽,核與修正前之訴願法、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並無不合,本件訴願決定之附記既無錯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請求撤銷之訴願決定包括系爭訴願決定及訴願再審決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本院查:㈠原告起訴時,原係聲明求為判決:「一、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備位請求,撤銷訴願決定、發回命原訴願決定機關重為於實體上一定內容之訴願決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故前後兩訴願決定間並無牴觸之處,則本訴願決定撤銷理由與意旨既不為前訴願決定之效力所及,自亦無原告所指稱本訴願決定違反前訴願決定之情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訴願決定對此亦未說明,卻認原告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亦有違誤等情,並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二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再審訴願決定亦為訴願決定之一種,不服訴願決定依訴願法第九十條規定本得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5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訴願決定經撤銷,即回復至訴願程序未為訴願決定之狀態,應由訴願機關另為決定,訴願決定如不利於再審原告等,再審原告等始可就新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職是,原告倘認系爭訴願決定書之送達程序不合法,應併同該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3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開訴願決定書係於95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於95年5月3日向經濟部申請再審時,該訴願決定尚未確定,其於訴願決定未確定前逕行申請再審,自難謂合法,而以95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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