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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85號智財判決預覽 ↗
是本院首應審查系爭申請商標是否具先天識別性;倘不具先天識別性,繼而認定系爭申請商標是否已取得後天識別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他具有識別性之圖示或文字後,該商標整體始符合先天識別性之要件。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行商訴字第135號智財判決預覽 ↗
二、原告主張:(一)被告認定系爭商標不具先天識別性,顯然背於「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並有判斷濫用之違法:因世界經濟之融合,商標「先天識別性」之認定標準亦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47號智財判決預覽 ↗
,即具有識別性,所以單獨抽離、區隔或割裂一部分以分析其識別性,並無意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125號智財判決預覽 ↗
㈤原處分作成當時之「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第10條、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第5.1條均規定商標識別性審查之認定證據,不以申請人直接之使用證據為限,其他得據為認定有識別性之證據均得提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6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申請註冊之商標不具先天識別性,二者乃累積使用,因量變而質變,且互相排斥之概念,是以系爭商標之標識若具先天識別性,即無再論述後天識別性之必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2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④經查無先天識別性之標章是否已取得後天之識別性,乃係事實問題,欲判斷是否已取得後天之識別性,應依被告所公告之「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就下列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系爭商標於全球各地申請商標審查,皆認定具有識別性,足證消費者仍有足夠的識別力可將其視為商標使用,然被上訴人未審酌商標識別性判斷法則及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第5.1(5)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32號智財判決預覽 ↗
又識別性因是否為商標本身所固有或須透過使用而取得,又可區分為先天識別性及後天5識別性,亦即,若無須經由使用,即具有識別性者,謂之先天識別性;反之,若商標本身不具識別性,而須經由在市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87號智財判決預覽 ↗
具有先天識別性的商標,依其識別性之強弱,可分為獨創性、任意性及暗示性商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15號智財判決預覽 ↗
,自得視為有識別性,此稱為第二意義或次要意義即後天識別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智財判決預覽 ↗
是縱認本件原告於具備識別性之圖案上放置「巧克力、牛奶、榛果」等習見之食品,且該等食品圖案因係商品內容之說明而不具識別性,能否因此即致使系爭商標整體因而不具識別性,非無疑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6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係以:按聲音商標乃92年11月26日修正施行之商標法所新增之商標型態,商標之識別性有先天識別性與後天識別性之分,不因其為傳統商標或立體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行商訴字第66號智財判決預覽 ↗
,故具有識別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6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兩造之爭點:⑴系爭商標是否具先天識別性?⑵是否具後天識別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7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以下玆分先天識別性及後天識別性兩部分敘述之:⒈先天識別性部分:⑴按現行商標法第18條規定:「商標為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12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既然整個系爭商標不具識別性,則不會因為系爭商標圖案之一部分聲明不專用,而使系爭商標具有識別性,故原告聲明不專用者,對系爭商標識別性之判斷,不生影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11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商標圖樣不具識別性的部分,經由聲明不在專用之列,可核准註冊;且被告審查商標時,如發現商標圖樣不具識別性的部分,亦應要求申請人聲明該不具識別性部分,經申請人同意聲明該不具識別性的部分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32號智財判決預覽 ↗
故具有先天識別性之商標,未經使用前,已有一般性之識別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3年度行商訴字第67號智財判決預覽 ↗
具有先天識別性的商標,依其識別性之強弱,可分為獨創性、任意性及暗示性商標(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2.1參照)。又圖形為常見的商標態樣,通常具有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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