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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9「主文」欄關於「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9「主文」欄關於「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9「主文」欄關於「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洪聖輝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賄賂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被告黃文樂、羅振源本案犯行業經本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等規定遞減輕其刑,更無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可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被告黃文樂、羅振源本案犯行業經本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等規定遞減輕其刑,更無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可言。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39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12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已詳如前述,惟原判決僅對被告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而未分別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刑規定;及對被告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6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預覽 ↗
5條或第4條之罪,其所受之宣告刑雖逾有期徒刑1年6月,惟因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原確定判決均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規定減輕其刑,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呂明城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温志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2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一七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如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自首而未自動繳交全部財物,仍得適用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顯非國家制定貪污治罪條例嚴懲貪污之本旨,則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及其第八條第一項所為犯該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後自首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均應更正為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二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該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於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為貪污治罪條例,原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改列為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本刑提高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既認定被告犯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之罪,其行為後,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於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為貪污治罪條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再度修正,經比較結果,認修正前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有利於被告而予適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羅健成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叁年。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判決既同時認定被告甲○○實際上並無所得財物從中獲取任何利益,故核其事實本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之餘地。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雖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於八十一年(非常上訴理由書誤書為「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為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又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再度修正,但其第六條之刑度均較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刑度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預覽 ↗
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參諸貪污治罪條例之制定,目的在嚴懲貪污,澄清吏治,故凡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或與公務員共犯本條例之罪,均依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處斷,為貪污治罪條例第1條至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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