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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87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係採起訴便宜主義,賦予檢察官得依職權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十八年偵字第一五六七五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該署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桃檢楠莊字第一五六七五號函附卷足稽,而自訴人亦於同日(即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自訴,茲因修正前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係採起訴便宜主義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五六七五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該署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桃檢楠莊字第一五六七五號函附卷足稽,而自訴人亦於同日(即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自訴,茲因修正前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係採起訴便宜主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2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此偵查過程及結果,雖屬其裁量權的行使,但此處理方式,顯然悖於上開要點第4點之指示(即在符合該要點所列具體情形下,未見有任何調查或斟酌是否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之偵查作為),漠視我國刑事訴訟法兼採起訴便宜主義原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考量緩起訴制度乃基於起訴便宜主義之立場,賦予檢察官就輕微犯罪案件,本諸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等刑事政策之觀點,以緩起訴處分早期終結案件、並賦予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時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考緩起訴制度乃基於起訴便宜主義之立場,賦予檢察官就輕微犯罪案件,本諸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等刑事政策之觀點,以緩起訴處分早期終結案件、並賦予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2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原審雖參酌日本起訴便宜主義開展出所謂之「公訴權濫用論,及日本實務多數見解認為,檢察官擁有廣泛裁量權,只要其公訴提起有合理根據,且具備追訴之必要性,即屬合法,不能以部分裁量因素未顧及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1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考緩起訴制度乃基於起訴便宜主義之立場,賦予檢察官就輕微犯罪案件,本諸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等刑事政策之觀點,以緩起訴處分早期終結案件、並賦予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時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倘處分時被告未錯誤教示,原告依法委請律師到場協助申辯陳述意見,則基於律師之專業,亦得向被告說明緩起訴乃屬「起訴便宜主義」之規定,與經客觀中立之司法審判認定有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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