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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號對面工地稽查,發現原告於該工地作業場區內為進行建築物防水作業工程,以桶裝瓦斯露天燃燒融化瀝青柏油俾利鋪刷覆蓋建築物樓板,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其製程乃為石油煉製生產過程中之一環,既因產製過程中致重油管線斷裂,造成低硫重油洩漏引發大火,排放大量明顯之粒狀污染物(黑煙),乃屬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自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人固已依前揭管理辦法第12條之規定,設置密閉輸送管道,並於輸送管道出口設置抑制粉塵逸散之圍籬防制設施,惟該設施仍無法有效抑制塵土飛揚,致造成本件空氣污染,則上訴人確有本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原告於系爭工地設置之上開設施,既已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原告即無故意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等禁止規定之行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禁止之空氣污染行為,若有違反,即應受罰(參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規定)。本件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2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據民眾陳情檢舉,於94年12月01日20時35分派員前往稽查,發現原告作業場所雖設有收集及處理設備,卻無法有效收集處理油煙、惡臭,致散布油煙、惡臭污染空氣,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兩造之爭點厥為:原告是否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違章行為?被告據以裁處如原處分所示,是否適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4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將原設置之空氣污染收集管線設備拆除,致作業過程產生明顯臭味散布於空氣中,經被告以95年3月30日北府環二字第0950018832號函附北府環空污字第20-095-030014號處分書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1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5日上午10時許,前往高雄市前鎮區○○○街48號對面工地,發現原告所從事之「高雄市立海汕國民小學校舍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未設置相關空氣污染防制設施,造成車行揚塵污染,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縱其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經原告審查通過,僅符合排放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不表示原告即可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1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上訴人指稱採用官能測定較為有利云云,蓋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規定:「違反第3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者,上訴人基於信賴系爭許可證之內容,循系爭許可證所載P016排放口進行廢氣緊急排放,實難預見其緊急排放廢氣之舉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可能,於主觀上並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㈤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原處分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原告100,000元罰鍰(最低額度),並無不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縱其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經被上訴人審查通過,僅符合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不表示上訴人即可因燃燒不完全,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黑煙)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6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號經營之炸雞店,於當日下午15時45分至16時30分許發現原告從事餐飲烹飪(炸雞排)作業,雖設置靜電除油設施,但油煙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致散布於空氣中,污染空氣,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被告以原告於該場所燃燒木材,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佈於空氣中,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更(一)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之,原告以編號A202廢氣燃燒塔排放空氣污染物之行為,是否構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除須具備⑴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⑵從事燃燒操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小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苗栗縣為二級空氣污染防制區,被上訴人烤肉行為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因苗栗縣環保局認為情節輕微,而阻卻違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爰此,原告從事餐飲業且有營利行為,即為上述函釋之工商廠場,原告雖裝置收集及處理設備,但油煙或惡臭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造成空氣污染,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4.原告燃燒木材、雜草後遭稽查時,於稽查人員告知後立即以水撲滅火勢,但燃燒過程中已產生煙霧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原告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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