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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被告則以:㈠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書面審查期限符合「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1.原告委託黃秀莊建築師事務所向被告所屬都發局申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共同委託黃秀莊建築師事務所向被告申請辦理容積移轉,並於98年9月16日、98年12月17日、99年3月24日向被告所屬都發局提出申請辦理容積移轉,被告不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按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第2款規定,需清理送出基地上土地改良物,始得許可容積移轉。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該局遲至98年10月21日始經該局以容積計算有誤為由退件,顯已違反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30天之期間;至送出基地所有權人蔡凱翔、謝榮堯、謝青池等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2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五)再按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後,應即審查,經審查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528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對照建築法第35條、第33條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之規定,足見二者其審查期限及補正規定,俱有不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因地上有占用物,導致無法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容積移轉捐贈,而訴請系爭土地變價分割,惟系爭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現況為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使用之既
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3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按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後,應即審查,經審查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系爭土地為新北市○○區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若其上無地上物,則符合新北市都市計畫法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得作為容積移轉使用,伊亦無庸繳納地價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74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③此外,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第1、2款規定,送出基地尚須符合:1、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地使用,……」等語(參本院卷第35至36頁),經被告以系爭函文回復原告略以:「說明:……二、查內政部106年6月21日內授營都字第1060809287號函(略以),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或協議價購且非屬內政部87年6月30日內營字第0000000號涵說明二之3種除外情形,其土地所有權私有部分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容積移轉,而系爭土地上現有地上物,則辦理容積移轉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又原告於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前置作業階段查詢結果,縱認符合「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優先受理判斷基準所規定之容積移轉送出基地,惟參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687、653地號土地分割出,使原告得將未遭占用部分進行容積移轉(本院卷二第105頁),則系爭土地是否遭他人占用,顯為原告購地之重要考量,此觀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說明:……六、本函僅就臺端來函作容積移轉相關法令之說明,後續倘申辦容積移轉欲將旨揭土地作為送出基地時,仍須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以:依系爭契約第10條約定可知,兩造當時締約之真意,是針對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臺中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15點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自字第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蓋案發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第1項即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後,應即審查,經審查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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