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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4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本案之外觀雖然有「鄰人訴訟」之結構,但原告並沒有表明其請求權之實證法基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而在鄰人訴訟案例中,利害關係人公法上權利來源之法規範經常不是非常的清楚,必須透過「保護規範理論」,從用語或體系不夠明確的法條文字中探究隱含在文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33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規定在具有「鄰人訴訟」性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0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而在鄰人訴訟案例中,利害關係人公法上權利來源之法規範經常不是非常的清楚,必須透過「保護規範理論」,從用語或體系不夠明確的法條文字中探究隱含在文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389號行政裁定預覽 ↗
鄰人訴訟實務上有法律上之權利或利益,應有訴之利益,原裁定一方面認定本案具有鄰人訴訟的性質,另一方面復認定抗告人提起本訴欠缺訴之利益,顯有裁定理由矛盾之違法等語四、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三九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關,負核發上訴人之鄰地建築執照之責,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核發建築執照之行政處分,如認為違法而損害其權益,得循訴願、行政訴訟程序以謀救濟,屬建築法上之鄰人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原告另主張本案所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核發建造執照,係兩個不同之行為,在性質上皆屬行政處分,本案為建築法上之「鄰人訴訟」,原處分為第三人效力處分云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九八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原判決認本件訴訟類型應類似「鄰人訴訟」,應以課予義務訴訟之型態,獨立請求行政機關為「撤銷原來授益處分」之新處分,其就本件行政訴訟類型之確立所為之認定即非無推究之餘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5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於茲應強調者,所謂個人法益受侵害,應限於受國家行為之侵害,始可能導出公法上之權利,而非單純私法上之請求權,是實務上承認有第三人效力之處分,如鄰人訴訟及競爭者訴訟均係以具形成性質之處分為對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04號行政裁定預覽 ↗
442公尺不等,相對人准予元利公司實施系爭更新計畫案,將影響抗告人等鄰近居民通行便利、日照、景觀、公共設施使用及房屋安全等環境權益,並影響鄰人之生命、財產權益,乃引介鄰人訴訟觀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於茲應強調者,所謂個人法益受侵害,應限於受國家行為之侵害,始可能導出公法上之權利,而非單純私法上之請求權,是實務上承認有第三人效力之處分,如鄰人訴訟及競爭者訴訟均係以具形成性質之處分為對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349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㈡近年環境權之意識高漲,法律亦允許居住在核能電廠附近之居民,得提起撤銷訴訟,至於『建築法上之鄰人訴訟』亦為行政法院裁判中所常見,包括鄰人對核發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認有損害其權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046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於茲應強調者,所謂個人法益受侵害,應限於受國家行為之侵害,始可能導出公法上之權利,而非單純私法上之請求權,是實務上承認有第三人效力之處分,如鄰人訴訟及競爭者訴訟均係以具形成性質之處分為對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537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乃是針對鄰人訴訟類型之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053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於茲應強調者,所謂個人法益受侵害,應限於受國家行為之侵害,始可能導出公法上之權利,而非單純私法上之請求權,是實務上承認有第三人效力之處分,如鄰人訴訟及競爭者訴訟均係以具形成性質之處分為對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5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系爭納骨塔緊鄰上訴人所有土地,為周圍地區最高之建物,影響上訴人之景觀及眺望權,並折損其價值,依保護規範理論上訴人就核發相關建照之處分,即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應具有鄰人訴訟當事人適格地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40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原判決一面論及行政法學上有關鄰人爭訟理論之意義及特徵,一面又謂在鄰人訴訟案例中,利害關係人公法上權利來源之法規範經常不是非常清楚,須透過保護規範理論,從用語或體系不夠明確的法條文字中探究隱含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2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多數主體對同一事務具有同向之利益(而非對立之利益,例如鄰人訴訟)時,從公法之角度而言,原則上只須賦予與該利益關係最密切者主觀公權利,與該利益關係次遠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258號行政裁定預覽 ↗
原判決一面論及行政法學上有關鄰人爭訟理論之意義及特徵,一面又謂在鄰人訴訟案例中,利害關係人公法上權利來源之法規範經常不是非常清楚,須透過保護規範理論,從用語或體系不夠明確的法條文字中探究隱含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案即使從實體法之角度言之,應認原告之法律見解較符合規範本旨,而且本案具有「鄰人訴訟」之特徵,但因為原告之起訴在程序法上即欠缺訴之利益,故本院不另為「命○○公司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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