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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難以率認被告確有間接毀損犯行。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16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5條之間接毀損罪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直接被害人LG公司對被告2人所提詐欺得利、背信、間接毀損、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自訴,由本院另為實體判決,併此指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涉嫌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之間接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判字第七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之間接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且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之間接毀損罪,須行為人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為其構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5條之間接毀損罪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更一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就自訴人所指被告等涉犯上開間接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雖須告訴乃論,但間接毀損罪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告訴乃論之罪,此較諸自訴意旨所指被告2人偽造私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4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5條之間接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無不合,自訴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認被告詐術處分被告丙○○所有之財產涉犯間接毀損罪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可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公訴人另以:依告訴人之指訴及告訴,被告另可能涉犯刑法第355條之間接毀損罪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更一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本質為詐欺犯罪之態樣,必須行為人自始基於損害他人財產之意圖,以詐術使人為財產上之處分,始足當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9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間接毀損告訴人之普通重型機車,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所為實應譴責,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自字第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自訴人既非上開自訴意旨所述毀壞建築物、詐欺得利、間接毀損及行使偽變造私文書等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本質為詐欺犯罪之態樣,必須行為人自始基於損害他人財產之意圖,以詐術使人為財產上之處分,始足當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不無疑義,此尚與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蔡詠喻附民被告潘春雄上列被告因間接毀損案件(107年度簡字第3977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5條之間接毀損罪等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丁○○被告丙○○乙○○○甲○○右列被告等損害債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主文丙○○、乙○○○、甲○○被訴間接毀損部分免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判字第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聲請人稱被告七人上開所為係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間接毀損罪云云,應屬誤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14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之行為,自難認被告有何合於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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