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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431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軒鋒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婕語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1309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449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林婕語被訴刑法第355條之詐術致人損害財產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查本案告訴人藝森國際有限公司嗣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其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軒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309號
  被   告 林婕語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婕語因○○心情不好,竟思以買物品棄單發洩情緒,基於間
    接毀損之故意,意圖損害他人,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21時5
    8分許,在藝森國際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下
    稱藝森公司)之官方網站(cher cher童裝女裝)下訂女裝19
    件,並於同年12月28日16時24分許確認訂單,以此詐術使藝
    森公司客製化其所選購之女裝19件並出貨至超商,惟林婕語
    並未取貨且未付貨款,嗣後復失去聯絡,致藝森公司受有貨
    款新臺幣7,648元之損害。
二、案經藝森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林婕語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藝森公司
    指訴情節相符,復有FB對話紀錄1張、LINE對話紀錄11張、
    訂單明細1份及女裝19件商品照片3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5條之間接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林 永 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431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