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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此一阻卻構成要件事由的主觀要件,即是對「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的認識。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5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辯護人雖以前述意旨為被告辯護,辯稱郭志佳同意被告進入是阻卻構成要件等語。
北港簡易庭107年度港簡字第1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認為,該項但書係規定「不在此限」而非「不罰」,從文義解釋而言,應認屬阻卻構成要件事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2號智財判決預覽 ↗
此類不含有法律判斷性質之構成要件,學理上稱為「描述性構成要件」,對於此類構成要件之不知或錯誤,由於行為人根本欠缺該項犯罪的主觀惡性,自應發生阻卻構成要件故意之法律效果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О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毋寧視為係對於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之不成文的阻卻構成要件或阻卻違法事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告始終未能提出其合理懷疑之根據,自難認其係善意發表言論,且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是以,其行為自不符刑法第311條之阻卻構成要件事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由,毋寧視為係對於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之不成文的阻卻構成要件或阻卻違法事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非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倘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即阻卻前開誹謗罪構成要件之成立,而為阻卻構成要件事由;既為阻卻構成要件事由,行為人對於所誹謗之事,縱客觀上不能證明其為真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本件是否有刑法第311條規定之誹謗罪之阻卻構成要件事由之適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亦即非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倘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即阻卻前開誹謗罪構成要件之成立,而為阻卻構成要件事由;既為阻卻構成要件事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五五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行為人對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亦為一種阻卻構成要件事由。至於何種事為可受公評之事,應依事件之性質以及其與社會公眾之關係而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五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述對自己不利之部分有偏頗之虞進而防衛自己,才當庭對法官陳述告訴人與乙○○「有一腿」、「有不正常關係」等語,即被告前揭所為係因自衛而發表言論,符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一款所明定阻卻構成要件事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1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本件是否有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之誹謗罪之阻卻構成要件事由之適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非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倘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即阻卻前開誹謗罪構成要件之成立,而為阻卻構成要件事由;既為阻卻構成要件事由,行為人對於所誹謗之事,縱客觀上不能證明其為真實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即非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倘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即阻卻前開誹謗罪構成要件之成立,而為阻卻構成要件事由;既為阻卻構成要件事由,行為人對於所誹謗之事,縱客觀上不能證明其為真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1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本件是否有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之誹謗罪之阻卻構成要件事由之適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九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探討誹謗罪構成要件是否該當時,就必須注意阻卻構成要件事由是否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32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下,行為人之故意應包括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的認識,如果行為人主觀上非明知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即具備該阻卻構成要件事由的主觀要件,而欠缺構成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刑法第311條所列誹謗罪之阻卻構成要件事由,係以善意發表言論,並具有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亦即非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倘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即阻卻前開誹謗罪構成要件之成立,而為阻卻構成要件事由;既為阻卻構成要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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