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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大陸地區廣東省茂名市茂港區人民法院(2009)茂港法民初字第317號民事判決(結婚日期為民國96年6月26日,離婚判決之確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告並無中國離婚判決之確定證明書,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等語,並聲明如主文之所示(見本院卷第5及6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離開台灣,雙方迄今均未聯繫,被告音訊全無,其後被告亦在大陸地區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下稱平潭法院)對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經平潭法院判准兩造離婚,惟因原告無法取得上開離婚判決之確定證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再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510號訴訟期間固始終與再審被告共同居住於台北縣板橋市○○路173巷1弄2之1號,惟該訴訟期間並未於住處門首、信箱或其他位置發現任何寄存送達通知書,突接到離婚判決之確定證明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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