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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8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駁回聲請之理由:㈠「再審」乃是為匡正已確定判決所發生之事實誤認瑕疵,所設計之非常救濟手段,與同屬非常救濟手段之「非常上訴」制度,旨在針對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之法律上瑕疵予以糾正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9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上開程序均屬非常救濟,於法院未依法裁定停止執行前,並不影響原確定判決之執行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公訴人就本件前經本院為上開不受理判決確定,且未經非常救濟程序撤銷該判決,即另行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程式即有違背刑事訴訟法規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可佐證,本案前經上開判決公訴不受理,且未經非常救濟程序撤銷該判決,檢察官就同一犯罪事實另行提起本案訴訟,起訴程式即有違背刑事訴訟法規定。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再審程序而言,判決確定前之通常審判暨其救濟程序,固非上開規定所稱之前審,然憲法第16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保障人民有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並不允許同一法官於非常救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緝字第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綜上,參酌前揭法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271號解釋,自應認不受理等程序判決就所認定相關「程序事實」之存、缺暨合法與否當具法律上之羈束力,於依非常救濟程序撤銷該判決前,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司法院大法官之法令違憲審查解釋,就聲請人之原因案件得資為非常救濟之理由,業如前述,理據無非原因案件初所適用嗣經宣告違憲之法令,對該特別非常救濟程序之個案而言,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可佐證,故公訴人就本案前經系爭公訴不受理判決,且未經非常救濟程序撤銷該判決,即另行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程式即有違背刑事訴訟法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可佐證,故公訴人就本案前經系爭公訴不受理判決,且未經非常救濟程序撤銷該判決,即另行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程式即有違背刑事訴訟法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胡博緯(下稱聲請人)因研議非常救濟,聲請付與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66號全卷等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7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可佐證,故公訴人就本案前經系爭公訴不受理判決,且未經非常救濟程序撤銷該判決,即另行提起本件訴訟,起訴程式即有違背刑事訴訟法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換言之,倘原確定判決確有違背法令之情事,當事人自應依循上開非常救濟程序予以救濟,而非透過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為之。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52號刑事裁定預覽 ↗
我國刑事訴訟法就排除既判力的主要機制,不像民事訴訟僅設再審之制(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規定,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構成再審事由),而是分設再審與非常上訴兩種非常救濟途徑,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參與再審審理之法官如曾參與確定判決,無異是容許同一法官於非常救濟程序中審查自己所作裁判,自難期待其公正審判,亦將損及當事人之非常救濟利益,即應自行迴避而不得參與再審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六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查受理訴願再審之機關,依訴願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作成之再審決定,乃就已確定之訴願決定之非常救濟,不容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原裁定業已論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秋東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56號判處罪刑確定,為聲請非常救濟,請求付與如附表所示範圍之卷宗影本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再審制度,係為糾正個案實體事實認定錯誤而設之非常救濟程序,與非常上訴係對於確定判決違背法令之非常救濟程序有別,故有罪之判決確定後,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同法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即再審係因確定判決顯著存有難以容忍之事實誤認,基於實體真實之發現,在具體妥當性之要求下,迫使確定判決之法的安定性對之讓步,據以顛覆法諺所謂「既判力視為真實」之非常救濟制度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五六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受理訴願再審之機關,依訴願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作成之再審決定,乃就已確定之訴願決定之非常救濟,不容對之提起行政訴訟,業據原裁定論述綦詳。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人不服前揭裁定理由如下:1.原聲請保全證據事項,是抗告人欲提起非常救濟與法院發見真實,並洗刷其冤屈的重要資料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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