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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5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實務界及刑法學界尚有爭議,但對被告不利之事項,並不得類推解釋,則為實務界及刑法學界間無爭議之定論。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益之基本原則,從而,對行為人為有利方向之類推解釋,亦即,有關阻卻犯罪成立之事由,減輕、免除刑罰事由之類推解釋,原則上應不在禁止之列(內藤謙,〈罪刑法定主義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實務界及刑法學界尚有爭議,但對被告不利之事項,並不得類推解釋,則為素無爭議之定論。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一年度軍上字第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刑法禁止類推解釋,不得於刑法所未規定之事項,就其他近似條文,比附援引而為適用,以免深文羅織,以無為有,隨心之好惡,創造新的犯罪,以保人權,然類推解釋之前提,亦必須以刑法法律所未規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4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該號解釋並未明示,上述規定可以類推解釋,而認原審自訴人之代理人亦得為自訴人之利益而代自訴人提起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任意而為類推解釋、自由認定,以維法之安定性及妥適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罪刑法定主義基本原則之一,在於禁止類推解釋,所謂禁止類推解釋,係禁止為不利於行為人之類推解釋,並非禁止為有利於行為人之類推解釋,其目的論解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已明白揭示罪刑法定原則,倘行為時之法律未明文規定,即無犯罪可言,不得以類推解釋之方式為不利行為人之解釋,更不得比附援引與行為相近似之條文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交抗字第10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揆諸前揭說明,原裁定係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為據,並非就法規為對行為人不利之擴張或類推解釋,自無抗告意旨所指違反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精神或違背刑法類推禁止原則之情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保險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參諸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係就保險契約之當事人主觀上是否知悉危險已發生而異其契約效力;本件亦可類推解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已明白揭示罪刑法定原則,倘行為時之法律未明文規定,即無犯罪可言,不得以類推解釋之方式為不利行為人之解釋,更不得比附援引與行為相近似之條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已明白揭示罪刑法定原則,倘行為時之法律未明文規定,即無犯罪可言,不得以類推解釋之方式為不利行為人之解釋,更不得比附援引與行為相近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9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倘經解散登記之公司不依法進行清算,雖應依上開規定處罰,但除了以類推解釋之方法外,並無法將已解散而尚未清算完結之公司,涵攝於公司法第19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4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上揭論述,本外運行為應非水利法第78條之1第3款可得裁罰者,訴願決定仍執土石外運無異於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不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其所作解釋顯為類推解釋,而水利法第78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交上字第6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交通主管機關對「紅燈左轉」之罰則,在未循立法程序制訂前,自不容以類推解釋戕害人民之財產權。原審引用交通主管機關之類推解釋裁判,顯違法律明確性且於法無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判字第1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類推解釋固屬法律解釋之一種,惟刑法乃用以定罪科刑之刑事制裁法律,本即禁止類推解釋,雖近代刑事思潮已從嚴格之類推禁止轉化為限縮之類推禁止,惟仍限於有利於行為人之保護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更(一)字第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一條定有明文,此即為罪刑法定原則,其包含類推解釋禁止原則,故犯罪之要件及效果均須預先在法律上予以規定,無法律即無犯罪亦無刑罰可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按,所謂「類推解釋」係以原規定有缺漏,故以類推方式補法律之不足,且因刑事案件牽涉被告人身自由及財產權益等基本人權,有關類推解釋之適用,以有利於被告之情形為限。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上說明,被告丙○○既不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免其刑之要件,而此項減免其刑規定,既屬立法政策之決定,且無刑事法律類推解釋適用例外之情狀,本院不得類推解釋適用前開減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罪刑法定主義,而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禁止類推解釋之精神,在保障人民之自由及權利,限制國家權力之濫用,使人民不受法無處罰明文之刑罰制裁,且不因執法者以一己之念任意解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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