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小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頒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證券業務人員向同業公會登錄時,需提示原公司所核發之離職證明書,故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09500019100號函,向該局查證被告是否具有執行證券期貨交易之證照,乃於援引「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2條第1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負擔節目製作的成本,會費扣除成本後我可以領四成的獎金,也就是說前面兩成五成本由老闆負責,如果我收得的會費不足成本就沒有獎金;後者成本不歸零,如果當月會費不敷成本要將不足的部分掛在下個月在一併計算」、「(你領這些獎金的對價為何?)我要帶會員,給他們意見」等節(本院10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一,頁35至40),再承上開合約可知,被告每月薪資包含底薪24,000元、製播電視節目費6,000元及以被告所招募會員繳納入會費,經扣除成本、相關費用後之50%為業務獎金,該筆獎金並於3個月內分3次發放。綜上,被告領取之系爭業務獎金之對價,乃包含招募會員及嗣後提供會員證券之投資研究分析資訊等甚明。㈢被告領取業務獎金之對價為招募會員,並於會期內提供證券分析之資訊服務,已如上述,又因會費收入既為原告公司主要收入來源,兩造復約定扣除原告代墊成本後平分所得,亦即實際上會員收入為各自取得二分之一,顯見雙方必須負擔對等代價。而會員繳納會費主要係為獲得分析師提供之證券投資研究資訊,被告離職後,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第1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再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第1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但陳澤城任職天弈公司擔任分析師期間,因天弈公司並非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從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故陳澤城並未在任職前由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是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9條前段固規定「第6條之人員有異動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異動次日起5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登錄。」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8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60 件
- 函釋
- 76,209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