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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 3 次修法(115.07.2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資字第115002530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

立法總說明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15.07.21 修正)》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為提供電子檔案技術服務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訂定發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後,曾於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茲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檔案局每三年應考量提供電子檔案技術服務之辦理費用及成本變動趨勢等情形,重行分析成本及檢討本標準,經檢討提供上開服務所須人力、設備、電費等費用及成本支出增加,並考量電子檔案長期保存及應用需求,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附表一,修正提高磁碟片、光碟片、傳統底片、幻燈片及黑膠唱片檔案轉置(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以及磁碟片、光碟片、磁帶、錄音帶及硬碟媒體銷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並增列卡式錄影帶檔案轉置(製)技術服務之轉出格式包括 MP4,以及傳統底片、幻燈片及微縮軟片檔案轉置(製)技術服務之轉出格式包括 JPEG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