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04.11.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資字第1040004628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總說明(104.11.11 修正)》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為推廣使用電子檔案,維護電子檔案之完整性與可及性,並確保媒體銷毀之有效性,特提供相關電子檔案技術服務,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收費基準,爰擬具「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計七條條文,其要點如次: 一、本標準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電子檔案技術服務之類型、程序及收費標準。(第二條) 三、繳費及速件處理之收費規定。(第三條) 四、加選服務之收費規定。(第四條) 五、儲存媒體因毀損致無法完成轉置(製)者之處理原則。(第五條) 六、收費標準定期檢討。(第六條) 七、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第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