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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第 4 次修法(0.11.3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 1050028718號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三條、第五條修正總說明(105.11.30 修正)》 為便利民眾以手寫、電腦或其他方式製作民事訴訟書狀時,均得酌情選用格式一或格式二方式製作,爰整併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另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爰修正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3 條

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 A4 尺寸(寬 21 公分、高 29.7 公分),並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附格式一、二及範例),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


第 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及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