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次修法(0.11.3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40200978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4、5、17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原名稱: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名稱: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9431 號公告第 5 條第 6 款所列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改由「大陸委員會」管轄
立法總說明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4.11.30 修正)》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係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訂定發布,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其後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為因應現行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實際照顧輔導對象已含括新住民及其子女,並配合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決議,爰修正「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金名稱及設立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本基金用途。(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修正本基金管理會名稱。(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