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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2 次修法(0.12.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90201326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9、17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七條修正總說明(109.12.28 修正)》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其後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為優化補助案件審議程序及執行效益,強化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會之運作機制,簡化行政程序及提升效能,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金管理會委員人數,並增訂具新住民、新住民子女身分之委員人數比例。(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修正本基金管理會召開會議期間。(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