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20200104A號令修正發布第 5、1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第 5 條第 4 款所列由「行政院衛生署」代表擔任委員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代表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