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1000005724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5 條第 3 款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