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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7 次修法(99.12.07)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3145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5-2 條條文

異動條文

第 15-2 條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下列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 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 三、用戶資料。 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前項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