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107.01.0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八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60079221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總說明(107.01.08 訂定)》 按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五條規定,為落實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所定原住民族語言保存、發展、使用及傳習等相關事項,強化中央到地方政府推動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工作之力度,政府應參酌於推行國語文政策時代設置「國語指導員」之作法,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地區及原住民人口一千五百人以上之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置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以下簡稱語推人員)。而為完善規範語言推廣人員資格、訓練、設置、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相關事項,爰訂定「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全案共計九條,其訂定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語推人員定義。(第二條) 三、定明語推人員資格。(第三條) 四、定明語推人員工作項目。(第四條)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設置語推人員人數。(第五條) 六、語推人員聘用方式及聘期。(第六條) 七、定明語推人員應參與訓練。(第七條) 八、有關考核相關規定。(第八條) 九、本辦法施行日。(第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