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5.06.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 115006015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16、1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5.06.16 修正)》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辦事細則)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訂定發布,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前於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修正發布。茲因應航商遷移、轄區調整及業務需要,為提升組織效能,爰修正本辦事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組織及業務職掌調整,修正業務一組、業務二組、儀檢組、旗津分關及嘉南分關所設二、三級單位數。(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自由貿易港區各事業實地監管業務,由現行旗津分關專責辦理,調整為各事業所在港區管轄單位就近辦理,爰就業務二組、小港分關及嘉南分關之單位掌理事項酌予整併,並增列自由貿易港區業務。(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 三、配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將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新
- 本關設下列組、室、分關: 一、業務一組,分三課六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四課十四股辦事。 三、稽查組,分三課八股三艇辦事。 四、儀檢組,分三課八股辦事。 五、機動稽核組,分二課五股辦事。 六、法務緝案組,分三課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小港分關,分六課十八股辦事。 十三、旗津分關,分四課十四股辦事。 十四、高雄機場分關,分四課十六股辦事。 十五、嘉南分關,分四課十一股辦事。
舊
- 本關設下列組、室、分關: 一、業務一組,分三課七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四課十五股辦事。 三、稽查組,分三課八股三艇辦事。 四、儀檢組,分三課九股辦事。 五、機動稽核組,分二課五股辦事。 六、法務緝案組,分三課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小港分關,分六課十八股辦事。 十三、旗津分關,分三課十股辦事。 十四、高雄機場分關,分四課十六股辦事。 十五、嘉南分關,分五課十二股辦事。
第 6 條
新
- 業務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三、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之處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倉庫及物流中心之監管;押運及碼頭之巡緝。 七、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八、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轄區業務事項。
舊
- 業務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三、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之處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倉庫及物流中心之監管。 七、押運及碼頭之巡緝。 八、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轄區業務事項。
第 16 條
新
- 小港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三、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之處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倉庫及物流中心之監管;押運及碼頭之巡緝。 七、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八、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舊
- 小港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三、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之處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倉庫及物流中心之監管。 七、押運及碼頭之巡緝。 八、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第 19 條
新
- 嘉南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三、進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機)之處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等保稅區區內事業之監管。 七、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進出口貨棧之監管;安平港、布袋港及臺南機場之巡緝。 八、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舊
- 嘉南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三、進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機)之處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等保稅區區內事業之監管。 七、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進出口貨棧之監管。 八、安平港、布袋港及臺南機場之巡緝。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