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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

第 2 次修法(107.04.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 107005636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9、18、2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107.04.18 修正)》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財政部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訂定發布「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為應業務需要,提升查緝效能,爰擬具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組設及業務職掌調整,修正機動稽核組、高雄機場分關及嘉南分關之三級單位數。(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高雄機場分關將緝毒犬隊查緝及管理業務移入機動稽核組,修正機動稽核組及高雄機場分關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八條) 三、增訂本細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