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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16 次修法(0.07.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5046040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25、3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05.07.15 修正)》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六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訂定發布,配合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實施,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全文,嗣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發布。鑒於電子發票與收銀機統一發票同具開立便利性,爰將電子發票排除於按日彙開發票範疇,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另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規劃輔導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轉換開立電子發票,考量營業人依從成本,爰增訂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修正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不適用按日彙開統一發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主管稽徵機關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三、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