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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19 次修法(0.05.2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804570280號令修正發布第 32 條條文;原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九日修正之第 7條第 1、2 項、第 8 條條文、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4-1、25~27、31 條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三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08.05.24 修正)》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於六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訂定發布,配合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實施,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全文,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為推動電子發票政策並兼顧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營業人轉換電子發票或使用其他種類統一發票,需時規劃資訊系統整合作業,爰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三十二條,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停止適用時點,由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延長一年,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