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20 次修法(110.10.2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10046473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18、32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10.10.22 修正)》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六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訂定發布,配合加值型營業稅制度實施,七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全文並定自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施行,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鑑於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易生逃漏稅,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民眾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並兼顧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所需時間,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定明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不得適用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