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1.05.2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1027140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一
立法總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111.05.24 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訂定發布,歷經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關於重大裁罰定義之修正,以及考量明確性及重要性原則,明定納入守法性審查之違規案件,以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最近一年內未發生與申請案有直接關聯之違反金融法規受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處分,並於但書增訂其違規情事已提出具體可行改善措施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亦符合守法性要求。(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另配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關於重大裁罰定義之修正,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名稱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附表一相關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