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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10 次修法(0.02.0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5025003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8、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05.02.03 修正)》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施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修正發布。 為鼓勵及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提高其投資意願及投資金額與提升其投資效率,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保險業投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項目之事業,並檢附合格會計師出具投資案件財務評估允當之評估意見書及合格律師就其適法性出具法律意見書者,得免附投資計畫及目的;另增列被投資對象設立未滿一年者,保險業得免附被投資對象之財務報告。(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放寬保險業投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案件得以事後查核方式辦理之適用門檻金額及應符合之資格條件;另增列是類案件之投資總額定義。(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