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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12 次修法(0.12.2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6025058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1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06.12.29 修正)》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施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 為配合政府政策鼓勵及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長期照顧、公共建設與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產業,增加保險業資金運用之多元投資管道,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之效率及簡化作業程序,並為兼顧保戶權益保障及保險業投資風險,爰修正本辦法。本辦法現行條文共十二條,本次修正三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配合開放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長期照顧事業之型態,及配合本會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及十月十七日金管證投字第一○六○○○九一一三號令及金管保財字第一○六○二一○四五一一號令,爰開放保險業得出資依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開放保險業得以有限合夥人身分投資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有限合夥事業。(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為配合第五條修正開放保險業得出資依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以有限合夥人身分投資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有限合夥被投資對象,爰明定保險業投資該等被投資對象之投資限額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為提升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之效率,簡化作業程序,爰明定主管機關得另規定保險業資金運用得採事後查核之情形,及開放保險業投資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有限合夥被投資事業得採事後查核方式辦理之情形與應符合之條件及明定其適用門檻金額,並放寬保險業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得採事後查核之適用門檻金額。(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