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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13 次修法(0.12.3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631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08.12.31 修正)》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施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 為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公共建設,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之效率及簡化作業程序,並為避免保險業透過投資創業投資事業規避保險法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本辦法現行條文共十二條,本次修正二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強化保險業投資創業投資事業之控管機制,避免保險業透過投資創業投資事業規避保險法相關規定,爰明定保險業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應遵循之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為簡化作業程序並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國內公共建設,提升保險業資金辦理該等公共投資之效率,爰放寬保險業資金投資非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公共投資案件得採事後查核之適用門檻金額,並放寬保險業資金投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且民間機構為有限合夥被投資事業之案件得採事後查核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