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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21 次修法(104.08.05)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4002933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及第 10 條條文之附表五、附表六及第 34 條條文之附表六十五之一

立法總說明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一條及第十條附表五、附表六、第三十四條附表六十五之一修正總說明(104.08.06 修正)》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七十三年十二月四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十九次修正,茲為配合公司法修正,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一條條文及三個附表,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刪除第二項至第四項,規範員工非盈餘分派之對象,並增訂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明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並修正分派之決議機關為董事會,爰修正有關員工酬勞之相關規範及用語。(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條附表五、附表六) 二、配合實務作業酌修附表文字。(修正第三十四條附表六十五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