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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24 次修法(110.03.28)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003350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2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條、第二十八條修正總說明(110.03.29 修正)》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七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二次修正,本次為協助創新事業發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已規劃開設創新性新板,完善企業籌資管道,擴大我國資本市場規模,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公開說明書封面揭露資訊:按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規劃於現行多層次資本市場架構下分別開設「臺灣創新板」及「戰略新板」,考量創新事業相關營運風險較高,且限合格投資人交易買賣,爰明定於封面以顯著字體註明,以特別提醒投資人注意。(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簡易公開發行:為加速創新事業進入資本市場籌資及發展,並降低其前置作業成本及時間,爰明定申請於證券交易所創新板上市買賣或登錄戰略新板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並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者,其公開說明書檢附之年度財務報告,得檢附最近年度之財務報告。(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