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22 次修法(106.02.0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600023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0 條條文及第 15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九、第 16 條條文之附表三十二及第 32 條條文之附表五十八、附表五十九、附表六十一、附表六十二;刪除第 3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十五條附表二十九、第十六條附表三十二、第三十二條附表五十八、附表五十九、附表六十一、附表六十二修正總說明(106.02.09 修正)》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七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次修正,本次為推動債券市場發展及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資訊透明度等,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二條條文及六個附表,並刪除一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為推動債券市場發展,並強化承銷商職能,針對銷售對象非限於專業投資人之普通公司債案件,簡化其公開說明書之編製內容,及明定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其檢送之公開說明書應併同揭露證券承銷商總結意見、證券承銷商出具「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聲明書。(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增訂公司組織應揭露總經理等主管及董事、監察人之性別資訊,及規範應揭露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決議議案之相關內容,及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就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重大事項之溝通情形,並配合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修正,爰修正相關附表。(修正條文第十條及第三十二條附表五十八、附表五十九、附表六十一) 三、考量公開發行公司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起已全面採用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爰刪除第三十八條之過渡性規定。 四、其他: (一)考量員工分紅已費用化,公司給付員工之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員工參與現金增資認購股份等應依 IFRS2「股份基礎給付」認列薪資費用,爰明定董事兼任員工或經理人有前開情事,應納入其員工薪資計算,並修正相關附表。(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為利公開發行公司完整揭露董事領取公司及子公司相關酬金,爰增列應揭露公司董事擔任公司或子公司董事或員工以外職位,所提供服務而領取之酬金。(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配合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修正第六條,爰修正相關附表。(修正第三十二條附表六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