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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26 次修法(111.08.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103834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16 條條文及第 15 條條文之附表二十八、第 16 條條文之附表三十一

立法總說明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總說明(111.08.15 修正)》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七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二十四次修正,為強化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訊揭露,爰參考國外實務修正本準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增列經申報生效數額及尚可發行數額等揭露內容,並修正附表二十八及附表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