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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4 次修法(0.08.22)新舊條文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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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公布令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文化部文授資局蹟字第 10830072341號令修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08.08.22 修正)》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及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兩次修正施行。茲為明確及強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行政程序之完整,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確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審查之程序。(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應檢具之資料。(修正條文第六條)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08.08.22 修正)》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及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兩次修正施行。茲為明確及強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行政程序之完整,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確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審查之程序。(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應檢具之資料。(修正條文第六條)

本次異動未提供逐條新舊對照資料,可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官方對照文件。

官方新舊條文對照文件
本頁修法公布令、立法總說明與新舊條文對照逐筆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隨全國法規資料庫異動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