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第 4 次修法(0.08.2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文化部文授資局蹟字第 10830072341號令修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08.08.22 修正)》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及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兩次修正施行。茲為明確及強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行政程序之完整,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確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審查之程序。(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應檢具之資料。(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