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次修法(114.08.18)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十九日文化部文授資局蹟字第 11430083071號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14.08.19 修正)》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茲為配合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辦法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爰擬修正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相關文字。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6 條
新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四條第三項函報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及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清冊。 二、現場勘查紀錄。 三、審議會會議紀錄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評估報告。 四、其他相關資料。
- 前項第一款之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清冊,應載明下列事項並附圖片電子檔: 一、名稱、種類、位置或地址。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五、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基本資料。 六、創建年代、歷史沿革。 七、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現狀、特徵及使用情形。 八、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周邊環境景觀及使用狀況。 九、其他相關事項。
- 前項資料涉及土地、建造物範圍圖說者,應套繪於地籍圖上,並標明下列事項: 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配置及其所定著土地保存之整體範圍。 二、附近街廓名稱及位置。 三、圖面之比例尺。
舊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四條第二項函報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及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清冊。 二、現場勘查紀錄。 三、審議會會議紀錄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評估報告。 四、其他相關資料。
- 前項第一款之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清冊,應載明下列事項並附圖片電子檔: 一、名稱、種類、位置或地址。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 五、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基本資料。 六、創建年代、歷史沿革。 七、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現狀、特徵及使用情形。 八、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周邊環境景觀及使用狀況。 九、其他相關事項。
- 前項資料涉及土地、建造物範圍圖說者,應套繪於地籍圖上,並標明下列事項: 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配置及其所定著土地保存之整體範圍。 二、附近街廓名稱及位置。 三、圖面之比例尺。